税务硕士简述税法适用原则
2025.10.27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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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 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税法适用原则与税法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的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 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 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 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主要针对实体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是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是指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 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 在授权范围内,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 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性税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性税法在特定 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这一 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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