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简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2025.10.21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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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至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 述两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 项情形的,则应 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 体 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 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⑨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 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兜底条款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硕士:简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预祝大家都能考出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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