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义务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义务”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2、义务的内容 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义务”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4日 07:33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自然人的住所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自然人的住所”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 〔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自然人的住所”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4日 07:33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权利的分类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权利的分类”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4)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权利有无移转性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权利的分类”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3日 07:33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权利的含义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权利的含义”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权利的含义”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3日 07:33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要约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要约”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要约 一、要约申请 《合同法》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构成条件 1.要约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 2.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约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4.要约的内容须具体而确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需要具备标的物、数量可谓内容具体。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要约”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2日 07:49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责任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责任”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有以下特征: (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 (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2、民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亲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亲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民事责任的内容 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资金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是指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承担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各债务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4)按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 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责任”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2日 07:49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法律事实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法律事实”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民事法律事实”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2日 07:49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预约与本约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预约与本约”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预约与本约 1.概念 (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 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原因往往在于订立本约的条件未臻成熟,先订立预约,使一方或双方受到束缚,以确保本约的订立。例如:甲、乙、丙拟合伙经营餐饮业,因需再邀请他人加入,故暂时不宜订立合伙协议,为确保甲、乙、丙三人将来一定参与合伙经营,于是三人先签订订立合伙协议的预约。 预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合同,只不过其给付内容为订立本约。因此:第一,预约不同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第二,“初步协议”、“意向书”等文件如果不具备当事人订立本约的合意,则不属于预约。 (2)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2.分类的意义 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预约与本约”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1日 07:49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目的: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监护的设立也就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二、监护的设立3种方式: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1日 07:49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直系血亲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直系血亲”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当事人之间是生与被生的关系。 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的,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间就属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双胞胎、多胞胎也属于旁系血亲。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直系血亲”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0日 07:49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宣告失踪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宣告失踪”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宣告失踪”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10日 07:49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概念 (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证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分类的意义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不过,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只具有相对意义。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07日 07:48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宣告死亡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宣告死亡”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告的撤消: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宣告死亡”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07日 07:48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06日 07:48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考研法律硕士是比较辛苦的,法硕复习具体的备考知识点、备考指导等,能使大家更有效率的备考,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小编一一为大家奉上! 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因此只有动产抵押权才可能与留置权发生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竟合的发生同样有两种情况: 其一,先设定抵押权而后成立留置权。因为先设定抵押权后因标的物不移转占有,所以在抵押人将抵押物交由他人占有时,在具备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下可在抵押物上再成立留置权。此种情形下发生的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竟合效力如何?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因为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并且因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往往是有利于保全抵押权人利益的。 其二,先成立留置权而后设定抵押权。这有两种可能:一是留置物所有人将留置物抵押,此时在留置物上又成立抵押权,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因留置权成立在先,留置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二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抵押,于此情形下,因为留置权人非为标的物所有人,抵押应为无效,不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但是若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留置权人为自己的债务履行为其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可为有效,发生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竟合。不过于此情形下,抵押权的效力应优先于留置权,因为留置权人是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债务人的权利不能优于债权人的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2026考研法律硕士知识梳理: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的内容,更多法硕复习精彩内容,请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年03月06日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