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
2025.05.19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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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甲为设立蓝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作为蓝天公司筹备处的办公场所,约定租金2万元,蓝天公司成立后,乙公司对到期未支付的租金( )。

  A、只能请求甲支付

  B、只能请求蓝天公司支付

  C、有权选择请求甲或蓝天公司支付

  D、有权请求甲和蓝天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2、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设立中的法人

  《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本案中,法人蓝天公司已经成立,因此为设立法人而产生的租金,乙公司既可以请求设立人甲承担,也可以请求成立蓝天公司承担。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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