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的同学需要了解法学考研经验与时间规划,为了帮助大家节省时间,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学考研经验与时间规划以及法学考研知识点,下面是“2022年考研法学基础知识点:民法上物权种类”,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1、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A.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
B.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民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则他人根据其出卖或赠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但是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权利人的更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
(2)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A.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履行。
B.物权客体的变更则是指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押权的客体因部分灭失而有所减少。
3、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2)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例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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