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练习:简述聚焦于科技创新角度论述个人所得税的
2026.01.16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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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聚焦于促进科技创新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仅列举部分)

  1.个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对该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股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递延纳税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6.对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促进科技创新的现状

  1.税收优惠政策的初步构建

  为推动科技创新,我国已逐步构建起一系列与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即时税负压力,鼓励他们积极将科研成果推向市场,实现产业化应用。

  2.对科研人才的关注与激励

  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向科研人才倾斜。在一些地区,针对高端科研人才的个人所得税,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降低其实际税负,以吸引和留住人才。如粤港澳大湾区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 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显著提升了大湾区对境外高端科研人才的吸引力,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科技创新发展。

  3.对创新投入的一定支持

  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也给予了一定支持。在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这有助于鼓励科研人员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更新知识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坚实的人才支撑。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完善

  优惠政策零散缺乏系统性:我国促进科技创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布较为零散,散见于各类税收法规、通知及地方政策之中。这种碎片化的政策格局使得纳税人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相关优惠政策,增加了政策执行的难度与成本,也降低了政策的实施效果。例如,不同地区针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适用范围、优惠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科技人才在跨区域流动时,面临政策衔接不畅的问题。

  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有限: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部分特定的科技创新领域和人群,对一些新兴的、具有潜力的科技创新方向以及广大基层科研人员的覆盖不足。例如,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其在研究过程中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且回报周期长,但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此支持相对较少。此外,在一些中小企业中,从事技术创新的人员也难以充分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

  优惠方式较为单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方式主要以减免税为主,缺乏多样化的激励手段。这种单一的优惠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的灵活性与针对性。例如,在鼓励个人对科技创新进行长期投资方面,缺乏诸如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更为有效的优惠方式,难以充分调动个人投资者的积极性。

  重结果轻过程:目前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侧重于对科技创新成果的奖励,如对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收入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而对科技创新前期的研发投入、人才培养等过程支持不足。科技创新是一个长期且高风险的过程,仅关注成果不利于激发创新的源头动力。

  2.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不足

  边际税率过高抑制创新积极性: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 45%,处于较高水平。对于高收入的科研人员而言,较高的边际税率意味着其增加创新投入与产出所带来的实际收益被大幅削弱,从而抑制了他们的创新积极性。在全球科技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使得我国在吸引国际顶尖科研人才方面面临挑战。例如,与新加坡等国家相比,其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相对较低,对全球人才具有更强的吸引力。

  薪酬结构与税收政策不匹配:科研人员的薪酬结构具有一定特殊性,除了固定工资外,科研项目奖金、成果转化收益等在其收入中占比较大。然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对这些收入的征税上,未能充分考虑科研工作的特点与复杂性。例如,科研项目奖金往往是对科研团队长期努力的一次性奖励,集中纳税会导致税负过高;成果转化收益的征税方式也未能有效平衡国家、企业与科研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影响了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3.对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不足

  教育培训投入扣除力度不够:科技创新依赖于高素质的人才,而人才培养离不开教育培训。目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扣除力度有限,不能充分鼓励个人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阻碍了人力资本的引致和积累,进而影响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缺乏对创新风险的分担机制: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失败的可能性较大。然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未能充分考虑创新活动的风险性,缺乏对个人在创新过程中遭受损失的税收补偿机制。

  4.政策执行与监管存在问题

  政策执行标准不统一: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税收征管能力存在差异,导致在个人所得税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标准不统一。例如,在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认定与征税上,不同地区税务部门的理解与执行尺度存在差异,使得纳税人在享受政策优惠时面临不确定性,影响了政策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随着科技创新活动的日益复杂与多元化,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在获取科技创新相关信息方面存在一定困难,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难以对纳税人的创新行为与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进行精准监管。例如,对于科研人员的境外收入、跨区域收入等信息,税务部门难以全面掌握,容易导致税收流失与政策滥用。

  5.民众参与积极性不强

  税收优惠未充分调动民众对科技创新投资和对新产品进行消费的积极性。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引导个人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以及鼓励民众消费创新产品方面的作用不明显,没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促进科技创新的个人所得税改进建议

  1.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整合与优化优惠政策:对现有的个人所得税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与整合,制定统一、规范的政策文件。明确各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及操作流程,提高政策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例如,可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形成系统的政策指引,方便纳税人查阅与执行。

  扩大优惠政策覆盖范围: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领域,将更多新兴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科技创新方向纳入其中。加大对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等领域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设立专门的税收优惠项目。同时,关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人员的需求,通过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等方式,使他们能够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红利。

  丰富优惠方式:除了现有的减免税优惠方式外,引入更多样化的激励手段。例如,推行税收抵免政策,允许个人将其在科技创新方面的投入按照一定比例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对于个人投资科技创新企业的长期股权,给予适当的资本利得税优惠;对用于科技创新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以鼓励个人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注重创新过程支持:在继续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同时,加大对科技创新前期过程的税收优惠力度。例如,对个人参与科研项目的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对科技人才在学术交流、培训学习等方面的费用提供税收减免,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科技创新的全流程。

  2.强化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

  适当降低边际税率:考虑到科研人员对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贡献以及全球人才竞争的形势,适当降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例如,可将最高边际税率逐步降至35% - 40% 之间,减轻高收入科研人员的税负压力,提高其创新收益,从而激发他们的创新积极性与创造力。同时,优化税率级距,使税率结构更加合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优化薪酬结构相关税收政策:针对科研人员薪酬结构的特点,制定更加合理的税收政策。对于科研项目奖金,可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分摊计税,避免集中纳税导致税负过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根据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与收益水平,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递延纳税优惠。例如,在成果转化初期,对科研人员获得的收益给予更大幅度的税收减免,以鼓励他们积极推动成果转化。

  3.加大对创新投入的支持力度

  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扣除力度:扩大个人所得税中教育培训费用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不仅包括学历教育费用,还应涵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等费用。通过增加扣除力度,鼓励个人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建立创新风险分担机制:构建个人所得税对科技创新风险的分担机制,当个人投资的科技创新项目失败时,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将投资损失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规定个人在科技创新项目投资失败后,可将实际损失的 50% - 70% 在未来 3 - 5 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抵扣,降低个人参与科技创新的风险,增强其投资信心。

  4.优化政策执行与监管

  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税务部门的指导与协调,制定统一、明确的个人所得税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标准。通过发布详细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以及典型案例,规范各地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与公正性。同时,建立政策执行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提升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加大对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税务部门与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协作,实现对科研人员收入、科技创新项目投入与产出等信息的全面、实时掌握。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纳税人的创新行为与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进行精准分析与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与质量,防范税收风险。

  5.引导民众参与科技创新

  完善风险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制定优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个人参与风险投资,提高个人投资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

  鼓励创新产品消费:研究制定与创新产品消费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对购买特定科技创新产品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抵扣或返还,促进创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和应用,形成科技创新与市场消费的良性互动,推动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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