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
2025.10.29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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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后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侮辱罪

  B、猥亵儿重罪

  C、虑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D、故意伤害罪

  2、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在于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侮辱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保护被害人的人格权,后者在于保护被监护、被看护人员的人身权利。猥亵儿童罪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猥亵,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

  本案中,教师甲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D选项错误。侵犯的并非幼儿们的人格权,A选项错误。用针刺戳的行为并非猥亵,而应认定为虐待,B选项错误。幼儿园教师甲对幼儿负有看护的职责,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后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构成虑待被监护、看护人罪。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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