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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刑事立法
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汉奸分子,除不愿悔改者外,不问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给予政治上、生活上出路。对绝对不愿改悔者,依法严办,绝不放任。在实施中区分首要与胁从,惩办主要施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施于胁从分子。
2.贯彻保障人权原则。不放过一个敌探奸细,不错办冤枉一个好人。
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反对简单的惩办主义和报复主义,减少犯罪痛苦,以利于其安心守法、彻底改造。
(二)主要罪名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各边区刑事立法确定的主要罪名有:
1.汉奸罪。凡以破坏抗战为目的的行为,均构成汉奸罪。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处刑办法,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
2.破坏坚壁财物罪。这是敌后根据地特有的罪名,坚壁财物也叫空室清野财物,该财物是指因防止日寇汉奸破坏与掠夺而藏于地窖、山沟等隐蔽场所的一切公私财物及土石堵塞的建筑物。凡勾结敌伪挖索上述财物或毁损、窃盗上述财物等行为,均构成该罪。
3.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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