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的孳息
2024.05.15 22:25

  今天为大家带来“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的孳息”相关内容,考研会计硕士备考是一个辛苦的过程,希望通过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分享的考研会计硕士备考知识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更多考研会计硕士相关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点击获取>会计专硕择校|分数线|报录比

  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的孳息

  抵押财产的孳息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解释】

  ①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②抵押财产的孳息是由抵押财产产生的收益

  (2)孳息的清偿顺序为:

  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解释】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以上就是关于“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的孳息”的内容,更多考研会计硕士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MORE+

    相关阅读 MORE+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末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致信weisen@xdfzx.com,我们将及时外理

    Copyright © 2011-20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