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带来“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相关内容,考研会计硕士备考是一个辛苦的过程,希望通过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分享的考研会计硕士备考知识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更多考研会计硕士相关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解释】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3.占有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分析】如果甲与乙属于企业之间,可以留置,否则不能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寄存人拒付保管费,保管人留置保管物;收货人拒付运费,承运人留置运输物;定作人拒付加工承揽费,加工承揽人留置定作物。
【解释】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以上就是关于“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内容,更多考研会计硕士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