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央集权的措施--2020考研中国古代史复习资料
2019.11.0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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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史资料:明朝中央集权的措施

  ㈠ 改革中央制度:

  ① 废丞相,设内阁。明成祖时,正式设立内阁,内阁是皇帝与六部之间的办事机构,有内阁大学士5-7人,可参与机务,但不置僚属,不得专制百官,仁宗时有了票拟权。

  ② 置监察机构,1382年,更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使等,专职弹劾百司,下设13道监察御史,纠察内外官员。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共同理刑审狱。合称“三法司”。

  ③ 置锦衣卫,明太祖设立的特务机构,下设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除负责侍卫,密缉盗贼奸宄外,北镇抚司还掌管“诏狱”。

  ㈡ 改革兵制:

  ① 改大都督府为左右中前后五军都督府,分别管辖在京各卫所和在外各都司,都督府只管兵籍和军队,兵部负责军官的选授,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和调遣权则在皇帝。

  ② 置卫所制度,在全国各地设置卫所,在卫所下依次设立千户所,百户所,总旗,小旗,每卫5600人。京师以外各卫所由都指挥使司管辖,各都指挥使司又分别统属于五军都督府,军士另立户籍,称为军户。

  ㈢ 改革地方制度,1376年,明太祖废除行中书省,在全国陆续设置13个承宣布政使司,置左右布政使司掌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又置提刑按察使司管刑法,都指挥使司管军事,三者合称为三司,互不统属,直属中央。

  ㈣ 八股取士和文字狱,明科举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必须以朱熹《四书集注》为依据,不能有丝毫已意。另外,明太祖对归附文人极不信任,大兴文字狱,许多无辜的知识分子惨遭杀害。

  ㈤ 制定《大明律》《大诰》,1397年(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大明律,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共七律,条文简赅,十分残酷。1385年,明太祖颁布了亲自编纂的《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汇集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侵吞税粮等案例和凌迟等重刑。反映了封建统治的黑暗和残暴。

  ㈥ 抑制豪强,整顿吏治和“胡蓝之狱”,朱元璋通过胡惟庸案,蓝玉案不但将元勋宿将杀戮殆尽,而且覆灭了许多江南豪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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