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之《义务教育法》
2024.04.18 07:29

  教资小学综合素质知识点之《义务教育法》

  (一)主要条款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十九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中《义务教育法》的考察形式为单项选择题,一种是直接对《义务教育法》里面的一些条款和内容的考察,一种是通过一个小的教学案例来分析案例中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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