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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绍兴嵊州市城区初中小学招生方案

2017.04.2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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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浙江绍兴嵊州市城区初中小学招生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监〔2011〕96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嵊政〔2014〕77号)、《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嵊政〔2016〕74号)等文件精神,按“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相对就近入学和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管理,努力规范招生行为,公正、稳妥、有序地做好初中小学招生工作。现将城区初中小学招生方案公布如下:

  一、招生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大力推行阳光招生,建立招生信息公开机制,有关招生计划、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招生办法、咨询电话等信息,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立招生结果监督机制,学生入学学校确定后,其名单及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各校校园网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布,接受监督;建立学生升学信息部门联合核查机制,凡学生的户籍、家庭住房、社保等信息,须在学校核查的基础上,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2.按条件就读原则。城区公办初中小学招生实行“零择校”,按条件按学区招收新生。民办初中小学招生不设学区。

  3.规范收费原则。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公办学校不得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

  二、招生计划

  备注:各校实际招生人数需根据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新生报名情况适当调整,原则上不超过省定班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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