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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指导意见

2017.03.06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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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成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成府发〔2015〕40号)等法律、文件的精神,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为切实做好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成都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其中,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视为同一区域。

  二、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县政府结合实际,依法稳步有序实施,全面做好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及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印制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根据学位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四)市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采集、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于4月底前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当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及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办理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3.工商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4.房屋管理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房产证明。

  5.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省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6.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城乡义务教育相关经费保障工作,落实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经费。

  (五)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或委托登记点受理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各登记点牵头组织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子女就学的核查工作,对审核合格者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六)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就读。

  (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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