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0 15:16
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区内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区政府批准,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证明证件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怀柔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在怀柔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统称“五证”)。
二、组织机构
成立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副区长任组长,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流管办、区维稳办、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以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审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核程序
(一)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开具证明材料
审核申请人应当于2016年5月13日至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期间,到以下部门进行“五证”的办理及审核工作。
1.在怀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工商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分局审核。
2.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分局、和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内住宅区居住的由区流管办负责)分别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公安分局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4.暂住证由公安分局进行审核。
5.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审核。
(二)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部门联合审核证明材料齐全后,审核申请人应当于2016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期间,携带“五证”及相关审核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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