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练习:简述关联企业的判定
2026.02.02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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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价。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是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基础。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进行反避 税,首先就要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如果交易双方之间不具有关 联关系,那么转让定价法规对这比交易就根本不适用。 如果交易双方属于关联企业,则税务部门本就有权对交易作价进行审核,若 发现交易作价不合理,明显偏离正常的市场价格或合理价格,税务部门就要根据 转让定价法规对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一)判定条件: 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方面:即管理、控制、资本。 凡符含下列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和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二)说明: 参与控制:一个企业有权任命另一个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权 为另一个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营决策,达到控制效果。 参与资本:指拥有对方企业一定的股本,掌握其一定的股权。对于股份制企 业来说,如果能对其控股,就能够掌握其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权,但握有一个企 业多大比例的股本才算控股并无一定之规。 (三)我国规定

  关联关系主要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者: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 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 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 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 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 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 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 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 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 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如肯德基加盟店:统一的装修、炸鸡腿配方等】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特许经销商,加盟店】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特许经销商,加盟店】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 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 1 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 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关联交易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 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 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 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 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 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硕士练习:简述关联企业的判定”,预祝大家都能考出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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