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练习:简述税收保全措施的的主要内容
2026.01.23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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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定义: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 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②执行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③执行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④其他注意事项: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 的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 强制执行措施。

  (3)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冻结的存款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而不是全部 存款。

  ⑤措施终止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 收保全措施。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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