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真题:简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
2025.12.25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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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及适用情况如下(主要区分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转让):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登记、过户手续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含开发项目的排污费、绿化费)、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等。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建税、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除外)。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房地产的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适用存量房地产转让)

  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1)能取得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过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 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 日止,每满 12 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 12 个月但超过 6 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4)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硕士真题:简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定”,预祝大家都能考出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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