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真题:简述加比规则的内容
2025.12.22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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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多国对跨国纳税人居民身份界定都采取多个标准时,就很可能导致自然人 居民管辖权内涵的扩大,某一跨国自然人会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本 国的居民纳税人。这一情况出现时,国际上通常采用加比规则来判定某一跨国自 然人居民身份的实质归属国。加比规则就是对上述界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具 体标准进行排序,顺序靠前的标准会被优先使用。

  ①永久性住所: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例如由个人租用的住宅或公寓、租用的房 间等。但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即个人已安排长期居住,而不是因为某些原因 (如旅游、商务考察等)临时逗留。

  ②重要利益中心:重要利益中心要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 营业地点、管理财产所在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个人的行为, 即个人一直居住、工作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重要利益中心。

  ③习惯性居所: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 属:一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 国;二是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比如该个人不断地穿梭于缔约 国一方和另一方旅馆之间。第一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注意其在双方 永久性住所地停留的时间,同时还应考虑其在同一个国家不同地点停留的时间; 第二种情况下对习惯性居处的判定,要将此人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的停留时间加总 考虑,而不问其停留的原因。 ④国籍 如果该人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以该人的国籍作为判定 居民身份的标准。

  ⑤协商解决:当采用上述标准依次判断仍然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可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 按照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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