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是近几年专硕考试中比较热门的专业,尤其是近几年考税务硕士的人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大家能更好的进行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硕士真题:简述常设机构的标准与其交易地点标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常设机构标准:从国际惯例看,常设机构的存在是非居住国政府对跨国营业所得征税的前提。OECD 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以常设机构为标准来确 定缔约国一方是否有权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来自于本国的营业所得征税。 (1)定义: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通常包括: 管理场所: 管理场所是指代表企业负有部分管理职责的办事处或事务所等场所,不同于总机构,也不同于作为判定居民公司标准的“实际管理机构 ”; 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 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 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 以对这笔所得征税;反之,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本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那么该国 就不能认定非居民公司的经营所得是来自于本国,因而也就不能对非居民公司的 这笔经营所得行使征税权(地域管辖权)。
(2)不属于常设机构的情形: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②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③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④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⑤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⑥专为上述(1)-(5)项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 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3)《中新协定》中,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通常情况下,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但这类场所没有规模或范围上的限制(如机器、仓库、摊位等也可能构成常设机构);且不论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也不管房屋、场地、 设施或设备是否有一部分被用于其他活动。一个场所可能仅 占用市场一角,或是长期租用的仓库的一部分(用于存放应税商品),或设在另 一企业内部等;只要有一定可支配的空间, 即可视为具有营业场所。 二是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该特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①固定的营业场所包括缔约国一方(比如新加坡)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比 如中国)从事经营活动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办事处、分支机构等固定场所,也包括 为缔约国一方(新加坡)企业提供服务而使用的办公室或其他类似的设施,如在 某酒店长期租用的房间。“缔约国一方企业 ”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 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②对某些经常在相邻的地点之间移动的营业活动,虽然营业场所看似不固 定,但如果这种在一定区域内的移动是该营业活动的固有性质,一般可认定为存 在单一固定场所。例如,某办事处根据需要在一个宾馆内租用不同的房间,或租 用不同的楼层,该宾馆可被视为一个营业场所;又如,某商人在同一个商场或 集市内的不同地点设立摊位,该商场或集市也可构成该商人的营业场所。 ③该营业场所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持久性,而不是临时的。同时,营 业活动暂时的间断或者停顿并不影响场所时间上的持久性。 ④如果某一营业场所是基于短期使用目的而设立,但实际存在时间却超出了 临时性的范围,则可构成固定场所并可追溯性地构成常设机构。反之,一个以持 久性为目的的营业场所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例如投资失败提前清算,即使实际只 存在了一段很短的时间,同样可以判定自其设立起就构成常设机构。
(4)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即一方(新)企业 通过在另一方(中)设立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将其全部或部分活动延伸到另 一方(中),不包括其在常设机构之外的地方直接从事的活动。如果一方(新) 企业通过在另一方(中)的常设机构在另一方(中)不同地点进行营业活动,则 应判定其只有单一常设机构存在,且应将不同地点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归属于 该常设机构。如果一方(新)企业在另一方(中)不同地点直接从事营业活动, 则该一方(新)企业有可能在另一方(中)不同地点构成多个常设机构。
(二)交易地点标准: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并不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确定经 营所得的来源地,而是比较侧重用交易或经营地点来判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总结: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也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同时,我国在对外国企业征税时不实行“ 引力原则 ”。
引力原则:当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如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且其在来源国从事的与常设机构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未通过该常设机构 进行时,这些未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的业务所产生的利润,需被 “吸引 ” 到该常 设机构中一并征税。
通俗理解:如果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从事某种业务,而该企业在同一国家内的其他同类业务即便未通过常设机构进行,其利润也会被视为属于常设机 构的利润,从而被来源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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