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真题:简述双支柱中的“支柱一”方案
2025.12.17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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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适用范围。需适用金额 A 规则的跨国企业是全球营业收入 200 亿欧元以上 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的跨国企业,相关门槛按平均值机制计算。 如果金额A 规则(包括金额 A 税收确定程序)实施顺利,营业收入门槛将下调至 100 亿欧元。协议生效七年后将对金额 A 是否实施顺利进行审议,并在 1 年内完 成。采掘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相关收入和利润不适用金额A 规则。

  2、联结度。根据新的特殊联结度规则,当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从某个税收 管辖区取得的收入不低于 100 万欧元时,允许相关市场辖区参与金额 A 的分配。 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低于400 亿欧元的小型辖区,该联结度门槛为25 万欧 元。特殊联结度规则仅用于确定某辖区是否可参与金额 A 的分配。遵从成本(包 括追踪小额销售的收入来源地)将限于最低水平。

  3、金额。将超过收入 10%的利润定义为“剩余利润”。对于适用范围内的跨 国企业,25%的剩余利润将被分配至构成联结度的市场辖区,并以收入为分配因 子。

  4、收入来源地。收入来源于产品或者服务被使用或者消费的最终市场辖区。 为实现该原则,将针对不同交易类型制定具体的收入来源地规则。跨国企业应基 于自身具体事实和情况,使用可靠的方法执行收入来源地规则。

  5、税基的确定。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的利润或者亏损金额应基于经少量调整 的财务会计所得确定。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6、分部核算。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分部核算,即根据跨国企业公开 披露财务报表中的分部核算情况,某分部本身已达到金额A 适用范围门槛时。

  7、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如果适用范围内跨国企业的剩余利润已在某市场辖区征税,则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将会限制通过金额 A 向该市场辖区分配的剩 余利润额。

  8、消除双重征税。将通过免税或抵免等方法消除与分配至市场辖区利润相关 的双重征税。承担金额 A 纳税义务的单个或者多个实体,将从赚取剩余利润的实 体中确定。

  9、税收确定性。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将受益于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避免 金额 A 的双重征税。该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适用范围包括所有 与金额 A 有关的事项(例如:转让定价和营业利润争议)。对于判断某事项是否 与金额 A 有关的争议,也将通过强制性有约束力的方式进行确认,但确认争议属 性不应延迟实质性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具有推迟 BEPS 第十四项行动计划同 行审议资格且相互协商程序(MAP)争议案件数量为零或者较少的发展中国家, 可选择适用有约束力争议解决机制,但仅限于与金额 A 有关事项的争议。相关辖 区选择适用机制的资格,将被定期审议;相关辖区一旦被审议认定为丧失资格, 在后续年度将无法恢复。

  10、金额 B。为特别关注低征管能力国家的需求,将通过金额B 对在某一辖 区内从事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适用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简化和优化。

  11、征管。将优化税务遵从流程(包括申报义务),并允许适用范围内跨国 企业以单一实体管理整个流程。

  12、单边措施。多边公约(MLC)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 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并承诺未来不再引入类似措施。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硕士真题:简述双支柱中的“支柱一”方案”,预祝大家都能考出理想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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