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真题:简述双支柱方案中的“支柱二”
2025.12.17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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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实施全球最低税,确保跨国企业集团在各个辖区承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 税负,以抑制跨国企业集团逃避税行为,为各国税收竞争划定底线,主要解决大 型跨国企业集团在各辖区应缴多少税的问题。

  1.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 GloBE(Global Anti-Base Erosion Rule)基于国内法

  (1)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 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QDMTT

  优先于 IIR 和 UTPR,低税利润的来源国优先根据国内立法征收国内补足税, 并允许用国内补足税冲抵其他国家根据 IIR 或 UTPR 规则对低税利润征收的补足 税,这样既能实现 15%的全球最低税,也照顾到了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2)收入纳入规则 income include ru le,IIR

  收⼊纳入规则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的主要措施,优先于低税支付规则 UTPR,有利于维护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该规则规定,如果跨国企业集团海外 实体(含子公司及常设机构)按辖区计算的有效税率低于 15%,则跨国企业集团 母公司所在辖区有权就这部分低税所得向母公司补征税款至最低税负水平,即有 效税率达到 15%。

  (3)低税支付规则 undertaxed payment rule,UTPR

  低税支付规则是收入纳入规则的补充规则。低税支付规则规定,对于全球反 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其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补税 的低税所得,可通过对其他集团成员实体限制税前扣除或作其他等额调整补征税 款至 15%的全球最低税率标准。

  2.应税规则 STTR(subject to tax rule)基于国际税收协定

  应税规则主要针对跨国企业集团通过特定类型的集团内关联支付,将利润从 来源国转移到低税国的情况,有助于所得来源国应对 BEPS 风险。 应税规则优先于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需要纳入双边税收协定条款才能落地实施。 当某一辖区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某些特定类型的关联支付,适用的名义 税率低于9%(应税规则的最低税率标准)时,若其税收协定伙伴国为发展中国 家,且要求将应税规则纳入税收协定,则该辖区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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