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硕士是近几年专硕考试中比较热门的专业,尤其是近几年考税务硕士的人越来越多,为了帮助大家能更好的进行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税务硕士真题:简述如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正确答案&解析
1、减除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
①约束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自然人:《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要求按照加比规则来确定最终居民身 份,从而将税收的居民管辖权赋予其中一个国家来行使: Ⅰ⻓期性住所; Ⅱ重要利益中⼼; Ⅲ习惯性住所;Ⅳ国籍
法⼈:两国通过相互协商来确定法人的最终居民身份
②约束地域管辖权的国际规范
不动产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国为来源地;
经营所得,以常设机构标准确定来源地。
2、减除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重复征税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某种方法减轻国际重复征税。
方式主要有单边方式和双边方式。单边方式,是指一国在本国的税法中就规 定了一些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双边方式,是指两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通过执行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
(1)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 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缺点:扣除法只是减轻了国际重复征税的程度,但并没有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居住国的纳税人对外投资和国际间资本的自由流动,在解决国 际重复征税方面,两个范本都不主张采用扣除法。
(2)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 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 效用分析:由于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己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减低的税 率征税,而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它与扣除法一样,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 际重复征税。
(3)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免税法可分为: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 全部免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 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从而使纳税人只须负担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因此它可 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牺牲居住国利益。 累进免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 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为了维护本国税收利益,实行免税法的国家一般都采取累进免税法。 免税法实施有严格限制,只有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才有实际意义;在居 住国政府实施累进税率和累进免税的情况下,很可能无法做到彻底消除重复征 税。
(4)抵免法(最理想的方法)
①定义:指居住国政府根据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 额,但允许纳税人在国外已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根据一定条件从应纳税额中扣 除【在承认地域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并不放弃居民管辖权,同时照顾到了居住国 和非居住国的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②分类:
Ⅰ.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减在本国应 缴纳的税款,但不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主要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间的所得税抵免以及母子公司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直接抵免是一种适 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税收抵免方法。
Ⅱ.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实际负担)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主要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征收情形。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 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后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税额。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其符合 规定的境外子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
③居住国允许纳税人税收抵免计算方法:
Ⅰ分国限额抵免法: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 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Ⅱ综合限额抵免法: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 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 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 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 年内不得改变。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税务硕士真题:简述如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预祝大家都能考出理想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