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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这里所指的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 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作委托加工。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 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采取了源 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二)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有价找价、无价组价”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三)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委托方补缴税款的依据: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 缴: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 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如果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时 还应按新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重复征税,依照税法规 定的项目范围和抵税条件,按当期生产领用量抵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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