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
学科点简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第七轮广东省重点扶持学科(2003年),第八轮重点学科(2007年),第九轮重点学科(2012年),现有博士生导师3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6人,其中教授5人、副教授1人,具有博士学位6人,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3人,其中省级培养对象2人,广东省教学名师1人,南粤优秀教师1人,获得广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人,广东省高层次立法人才2人,广东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2人,担任其他党政机关顾问或咨询专家11人次。本学科在中国宪法、立法学、人权法、国家安全法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其中在港澳基本法研究、全过程人民民主、地方立法、人权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近5年以来,学科点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30余项,其中完成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研究》,正在承担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研究》,省部级以上项目11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项目3项,横向课题18项;可支配科研经费近400万元,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2部,15篇决策咨询报告被省领导批示或者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采纳;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牵头《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修订)》《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开展近10项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及一批省、市、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参与广东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培养目标:本学科着力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全面发展,能独立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教学、研究及从事立法、执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通过规定课程学习和研究、相应的社会调查与实践、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系统地把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熟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前沿问题;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有效地查找和整理相关资料,掌握撰写学术论文和实践报告的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公法问题的能力,熟悉国家安全法和粤港澳三地合作的基本法律问题,能够就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热点、前沿问题提出独立见解;重视健全人格的培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注重练就强健体魄。
主要课程:习近平法治思想、公法基础理论、中国宪法专题、中国行政法专题、行政诉讼法专题、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人权法专题、立法学专题、国家安全法专题、监察法专题、法学方法论等。
就业方向: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考取国家公务员比例高;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近三届毕业生中考取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暨南大学博士研究生4人。
专业代码:030103 咨询电话:020-84096231
序号 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
1 中国宪法 (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
(2)▲英语一(100分)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150分)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 (150分) F510-法学综合卷(100分)
2 中国行政法
3 国家安全法
4 人权法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1.《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学,分值各占50%,共150分]
一、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二、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三、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2.《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分值各占50%,共150分]
一、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二、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三、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3.复试科目:《法学综合卷》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法学(总则、物权、合同)、 刑法学(分论)]
一、案例分析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自命题参考书目:
1.马工程教材《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2.马工程教材《宪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4年版。
3.马工程教材《民法学(上、下)》(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4.马工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十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6.刘艳红、夏伟主编:《刑法学(下)》(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查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查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查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 法的含义及特征
● 法的本质
● 法的规范作用
●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局限
二、法的要素
● 法的要素及其分类
●法律概念
● 法律规则及其分类
● 法律原则及其分类
●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三、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
● 法律部门
●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渊源类别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 法的一般分类
● 法的效力的范围
● 法的效力冲突与处理原则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 立法及其特征
● 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的基础与动力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权的性质与规律
●司法的原则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六、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 法律行为的结构
● 法律行为的分类
●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法律责任的承担
八、法律程序
● 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 法律程序对法律适用的作用
● 正当程序的特征
● 正当程序的意义
九、法治原理
● 法治的概念
●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要义
●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德治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
●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宪法学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合宪性审查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
●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学(总论)、刑法学(总论)等基本理论。考查内容包括:①考查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查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查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民法学(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六、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和财产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内部关系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九、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类型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终止
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分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免责事由
●民事责任的承担
十一、诉讼时效与期间
●期间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和排除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期间计算
第二部分 刑法学(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种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罪数形态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刑罚的种类
●刑罚裁量制度(累犯、自首、坦白、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社区矫正)
●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赦免)
复试科目
《法学综合卷》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法学(总则、物权、合同)、刑法学(分论)等基本理论。考查内容包括:①考查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查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查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 法的含义及特征
● 法的本质
● 法的规范作用
●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局限
二、法的要素
● 法的要素及其分类
●法律概念
● 法律规则及其分类
● 法律原则及其分类
●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三、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
● 法律部门
●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渊源类别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 法的一般分类
● 法的效力的范围
● 法的效力冲突与处理原则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 立法及其特征
● 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的基础与动力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权的性质与规律
●司法的原则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六、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 法律行为的结构
● 法律行为的分类
●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法律责任的承担
八、法律程序
● 法律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 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
● 法律程序对法律适用的作用
● 正当程序的特征
● 正当程序的意义
九、法治原理
● 法治的概念
●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要义
●法治与法制
●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德治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
●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合宪性审查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
●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诚信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监督与救济原则
五、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立法
●行政许可
●行政给付
●行政处罚
●行政征收与征用
●行政强制
●行政协议
●行政指导
六、行政复议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机构与管辖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程序
第三部分 民法学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六、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的出资和财产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非法人组织的内部关系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九、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类型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终止
十、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的分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免责事由
●民事责任的承担
十一、诉讼时效与期间
●期间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和排除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期间计算
十二、物权
●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物权变动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用益物权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概述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十三、合同
●债与合同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典型合同
●准合同
第四部分 刑法学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险作业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妨害清算罪
●虚假破产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高利转贷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洗钱罪
●保险诈骗罪
●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逃税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非法经营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妨害公务罪 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罪
●遗弃罪
四、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敲诈勒索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冒名顶替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高空抛物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赌博罪
●伪证罪
●虚假诉讼罪
●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污染环境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六、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七、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