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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 )。
A、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主张优先购买权
3、试题答案:C
试题解析:
【考点】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案中,乙在20天内并未表态,视为其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因此其物权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故ABD错误。
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乙有权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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