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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机构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本级人 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选 举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 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
(1)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
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 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候 选人的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7)法律规 定的其他职责。此外,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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