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生态与环境学院2025年考研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及我院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制订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坚持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衡量、客观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管理
生态与环境科学学院成立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加强对复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根据学校复试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复试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三、复试名单确定
复试分数线详见:《华东师范大学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复试名单详见附件。不开放破格复试。
四、复试时间和形式
1、复试时间:
复试时间拟定为3月24日至3月28日之间,具体日程安排等由我院通过邮件形式告知,请考生留意我院通知。
2、复试方式:
我院将全部采用现场复试方式(复试地点为华东师范大学闵行校区),请考生届时按照通知要求报到后参加现场复试。
五、资格审查与诚信考查
我院在复试前要对参加复试考生进行资格审查,请考生按照我院的要求提交材料。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考生需通过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https://yjszs-ks.ecnu.edu.cn/logon?zsxm=2,以下同),签订、上传《诚信复试承诺书》并提交资格审查材料。学生资格审查资料提交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16点之前。上传的材料(复印件留存)包括:
1、资格审查材料:
(1)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地区考生请提供与初试阶段相同的有效身份证件);
(2)学籍学历证明:①应届毕业生考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②往届毕业生考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③获境外学历学位考生,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④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考生提供成绩单;⑤现阶段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但网上报名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考生及本科同等学力考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其他补充材料:
包括本科学习成绩单(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加盖公章,若时间紧张,可先提供无盖章版本,复试现场核验公章版本)、毕业论文(设计)摘要、个人简历、科研成果、获奖证明、专家推荐信、科研计划书及其他能反映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等的材料,其他本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说明或证明。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考生需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和复试过程诚信。
六、复试内容及成绩计算
复试主要对考生进行以下三方面的考核(满分500分):
(一)外语口语与听力考核20%(100分),在面试时进行测试。
(二)专业知识考核40%(200分),以笔试等形式进行。
(三)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考查40%(200分)。
复试过程中还将对考生的品德修养进行考核,包括复试和后续政审两个阶段的考核。本项考核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总成绩大于等于300分为复试合格,低于300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院系认为有必要时,可依程序对相关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七、调剂复试
我院无调剂复试。
八、复试结果与拟录取名单确定
1、考生可登录学校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查看复试结果。
2、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3、对于复试合格的一志愿考生,将根据初试复试总成绩(初复试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0.6+复试成绩总分×0.4)排序,按学科排序,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同一招生学科不同学习方式的考生总成绩分别排序。
4、进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项复试考生,复试合格即拟录取。拟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应按有关规定签署定向就业协议书。
九、招生体检和复查
学校招生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即在新生复查期间进行。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或作相应处理。
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新生进行复查,全面复查初试和复试全过程(含提交的所有资格审核材料)。一旦出现复查不合格,如考生学籍学历与初试前、复试时提交不一致,或在初试和复试中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等,将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信息公开
学校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站上对复试分数线、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
学院咨询联系方式:
生环学院束老师,电话:021-54345445,电子信箱:ynshu@des.ecnu.edu.cn
复试录取工作投诉、监督联系方式:
生环学院王老师,电话:021-54345416,电子信箱:jjwang@mail.ecnu.edu.cn
本细则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我院进行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