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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司法制度
(一)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各根据地先后统一了司法机关体制与名称,逐步建立起大行政区、省、县三级人民法院,并在城市也陆续建立人民法院。开展土地改革的地区,还设立人民法庭,主要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案件。 (二)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随着解放战争的顺利进展,解放区不断扩大,新中国即将诞生。为了指明法制建设的方向,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法律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人民民主政权不能在司法工作中加以适用。 该《指示》还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新的法律未颁布前,应以党的政策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为依据。
在人民政府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
“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
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它还要求司法机关,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教育改造司法干部,提高其理论、政策、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新中国诞生前夕,中共中央发布这一指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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