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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经济立法
(一)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 顺治十二年(1655),首次颁布禁海令,规定寸板不得下海,违者以通敌罪论处。此后,顺治十八年、康熙元年(1662)和十七年又先后三次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50里,越界立斩,致使东南沿海4000里海岸线人烟绝迹。乾隆二十二年(1757)规定,实行“一口通商”,外国商船只准在广州港停泊交易,由广东海关征收关税。
(二)专卖制度 清朝沿袭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广泛设立钞关,加重征收商税,推行禁榷专卖制度,对盐、茶、矾等重要民生商品实行官府垄断经营。《大清律例》专门规定有“盐法”、“私茶”、“私矾”等条款,严惩违法生产和经营违禁商品。这些禁榷专卖制度的法律规定,严重制约了民间工商业的扩大再生产,违背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也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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