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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民事立法
(一)婚姻制度的变化 明朝婚姻制度基本沿袭唐宋法律规定,只在个别内容上略有更改。
首先,明确强调定婚的条件和程序。
《大明律•户律•婚姻》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如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其次,义绝新说。“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最后,教令权和主婚权。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
(二)继承制度的变化 明朝继承制度仍然沿用嫡长子继承制和诸子均分制,同时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及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
《大明令•户令》规定:“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
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
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
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对于户绝财产,《大明令•户令》也明确规定了女儿的继承权:“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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