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元朝行政立法
2025.02.19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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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知识点:行政立法

  (一)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 元朝中央废止隋唐以来三省制的中枢机构,以中书省执掌行政管理大权,以枢密院掌军事,以宣政院掌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政教事务。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但日常政务一般由左右丞相及其副职负责。中书省下辖六部,具体执掌各方面的行政事务。 元朝地方实行行省、路、府(州)、县四级制。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原本作为中书省的临时派出机构,后来逐渐成为固定的地方常设行政机关,并且成为明清以后省级机构的渊源。行省长官为丞相,路以总管为长官,府、州、县的长官为尹。各级地方机构均设达鲁花赤一人,为掌握实际权力的最高长官,一般由蒙族人担任。

  (二)科举制度的变化 元朝前期曾长期中断科举制度,至仁宗延祐元年(1314)才下诏予以恢复。元朝科举考试改为三年举办一届,每届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等三级。元朝废止了唐宋时期盛行的以诗赋取士制度,开始采取以程朱理学内容为考试标准的经义取士制度,对后来的明清科举制度影响很大。

  (三)监察制度的发展 元朝监察制度有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重视监察立法,健全监察法制。元世祖统一全国后,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监察的法规条例,如《宪台格例》、《察司体察等例》、《行台体察等例》、《廉访司合行条例》等。特别是仁宗时作为监察条令颁布的《风宪宏纲》,堪称元朝监察立法的集大成者,其主要内容是格例、条画中关于纲纪、吏治方面的监察立法。

  2.完善监察体制,加强监察控制。元朝中央设置御史台,又称中台,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地方分别设立江南行御史台(南台)和陕西行御史台(西台),简称行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两个地方派出机构。全国各地划分为22道监察区,中台直辖腹里地区的八道,南台下辖东南地区的十道,西台下辖陕西一带的四道。每道设置肃政廉访司,负责监察京畿地区和地方各级行政官员。

  3.重视御史人选,控制监察权力。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专制统治、严密监督各级汉族官吏,元朝非常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和监察权的控制。

  御史台的长官御史大夫,一律由蒙古人担任;

  其他各级监察机构的官员,一般也由蒙古人出任;

  汉族官员根本无权染指监察权力,甚至连地方监察机关的书吏都无资格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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