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24.09.23 16:54

  面对法律硕士考试,知识点的复习是至关重要的。在初期的备考中,针对法硕知识点内容,考生们要不断反复的进行背诵,一刷理解,二刷背诵,三刷重点,因此对于知识点的复习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供大家背诵复习。

  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依照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因为伪造货币后,通常都会将其像商品一样予以出售和运输。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因为购买后必然要使用。

  (2)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1)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是否“等价”交换;是否存在欺骗因素。

  (2)对使用假币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

  (四)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概念: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构成要件:

  a.客体是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利益。

  b.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c.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d.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骗取贷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洗钱罪

  (1)概念: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修正案三增加)、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修正案六增加)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的行为。

  (2)对象: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七类罪名,而不是七个罪名。

  (3)方式:通常要求采用金融方式:

  a.提供资金帐户的;

  b.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c.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的;

  d.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e.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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