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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概念
与建造合同收入相关的概念
1.建造合同总收入
初始收入;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式的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即初始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2. 特别问题
(1)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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