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带来“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权设立”相关内容,考研会计硕士备考是一个辛苦的过程,希望通过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分享的考研会计硕士备考知识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更多考研会计硕士相关内容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
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权设立
抵押权设立
1.不动产抵押登记
(1)抵押权设立
不动产设立抵押权,自登记日起设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动产抵押效力
动产设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产生对抗效力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关于“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权设立”的内容,更多考研会计硕士精彩内容,请持续关注新东方在线考研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