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范围
2024.05.14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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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考研会计知识总结:抵押财产范围

  抵押财产范围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房地产抵押关系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实现抵押权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作的限制性规定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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