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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卷烟在批发环节为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从价征收11%的消费税,该“从价计征”是根据其批发价格确定的。 “从量计征”部分是以0.005元/支为单位税额。a.此处“批发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如含有增值税,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b.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c.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d.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即批发卷烟的单位销售给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时要缴纳消费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即批发卷烟的单位将卷烟再批发给批发单位(批发商之间),不缴纳消费税。
②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a.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c.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d.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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