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2024考研考场安排及考生考试须知
2023.12.18 17:26

  考研初试考试,考场的安排对于考生们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尤其是对于距离考场比较远的考生,大家需要提前到考场踩点。避免考试当天因为天气、堵车等不确定性的因素,导致我们迟到。具体的各院校的考点安排以及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南京大学2024考研考场安排及考生考试须知。

  考研倒计时,冲刺刷真题!

南京大学2024考研考场安排及考生考试须知

各位考生:

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3年12月23日-24 日举行,南京大学考点(3201)所有考场均安排在仙林校区(南 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请在南京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及时登录研招网下载准考证,查看考试地点及相关要求。

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公信力和人 才选拔质量,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我校考点(3201)就考

场规则、考试纪律相关事项发布以下公告:

请所有考生认真阅读《考场规则》、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 等(附件1-4), 请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文明考试,认真 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关承诺。考试全程在 视频监控下进行,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

规定严肃处理。

请所有考生认真阅读《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统考科目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答题须知》 . ( 附 件 5 ), 按要求作答。

考试监督电话:025-89683251,监督信箱:njuyzb@nju.edu.cn。

关于考场安排、入场路线、入场流程、考试当天用餐等事项,

请考生密切关注我校网站及公众号后续发布的考点公告。

网站: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https://yzb.nj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大研招 (njuyzb)

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 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 得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考试封闭区域)。进入考点后,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 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不得在考场外逗留。

(三)考生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无封 套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 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 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等设备)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 液、修正带、透明胶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私自传递文具、用品 等。

在25科统考科目中,农学门类联考化学可以使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 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不允许使用计算器。自 命题科目是否可带计算器由各招生单位在准考证“招生单位说明栏”内注明;如果 没有注明,即为不可使用。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靠 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不得书写任何内容。考生领到答题 卡、答题纸、试卷后,必须认真核对答题卡、试卷上的考试科目是否与准考证上 的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姓 名、考生编号等信息,并配合监考员或按有关招生单位要求粘贴条形码。凡因漏 填错填考生信息、答卷字迹不清等原因而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 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所有科目考 试不得提前交卷。

(七)考生应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 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 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签字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 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 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故意损毁 或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全国统考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 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签字。经监考 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 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情况记入国家教 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等追究法律责 任。

附件2

江苏省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考生诚信考试公告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 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公 信力和人才选拔质量,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对在我省参加全国硕士研究 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告如下: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履行本人签署的《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相 关承诺,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争当诚信公民。

(二)根据教育部要求,国家教育考试在标准化考点实施,考试全部在视频 监控下进行。考试期间,无线电管理部门还将加大对异常信号的监测力度,对发 现使用无线电通讯工具非法传输考试内容的人员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严肃处理。

(三)考生进入考场时只能携带考试规定的必需物品(详见准考证),不得 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 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 带、透明胶带等物品。

特别提醒:考生应自觉配合考点安检,主动按考点要求,将手机等具有发 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放在指定区域。开考后,如发现考生随身携带以上 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按考试作弊论处。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人员将使用金属探测器检查考生是否携带违规 物品并进行身份验证,考生必须无条件协助和配合接受检查和验证,不得在考场 外逗留。为节省考生的时间,提高检查效率,考生着装应尽量不穿戴配有金属物 件的衣帽鞋袜。考试过程中,我省各考点还将使用其他探测仪器,监测使用无线 通讯工具等违规行为。在所有科目考试中,考生都不可以提前交卷。

(五)对考生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供高等学校、用人单位查询。处理结果将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在校生, 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由考生所在单 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 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 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有关部门将 依法予以严惩。

欢迎广大考生对考风考纪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25-83235984, E-mail: jsyz2024@126.com (邮箱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 ) 。

特此公告。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 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 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 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 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 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 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 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 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 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 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 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 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 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 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 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 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 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 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 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 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 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 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 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 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 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 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 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 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 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 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 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 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 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 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 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 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 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 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 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 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 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 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 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 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 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主考或副主考签字认定后, 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 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

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 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 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 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 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 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 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 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 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的,主考或副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 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 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 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 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 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 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 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 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 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 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 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 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 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 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

补 救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 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 时向招生学校或者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 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 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 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 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 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5

统考科目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答题须知

(一)各统考科目的选择题和非选择题都必须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如 在试卷或草稿纸上作答的,答题无效。

(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1.要核对答题卡张数,要检查答题卡正反面,如 出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2.如无上述问题, 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涂自己的姓名和考生编号,并按规定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 贴相应条形码。凡因漏贴条形码、漏填错填考生信息、答卷字迹不清等原因而影 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考生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条形码上的姓名和考生编号是否与本人相符、 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是否与准考证上的本场考试科目信息一致,如有错误,应立 即向监考员报告。

(四)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 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的选项涂满、涂黑; 修改答案时,应使用绘图橡皮轻擦干净并不留痕迹,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五)作答非选择题时:1.必须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2.必须在各题 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凡答题错位、答题题号顺序颠倒、超出本题答题区域(超 出答题卡黑色边框线)作答的,答案无效;3.如修改答案,应用笔将废弃内容划 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掉废弃 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六)作图时,须用2B 绘图铅笔填写清楚,线条及符号等须加黑、加粗。

(七)保持卡面清洁,不要将答题卡折叠、弄破,严禁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 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和标记,亦不得在答题卡上任意涂画或作 标记。

(八)上述条款适用于我省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所有统考科目。

原标题: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南京大学考点(3201)考生考前须知(一)

文章来源:https://yzb.nju.edu.cn/da/64/c47863a645732/page.htm


MORE+

    相关阅读 MORE+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网末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致信weisen@xdfzx.com,我们将及时外理

    Copyright © 2011-202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