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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考研历史学知识盘点: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
战国(《法经》)
《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变法制定的法典。战国初期李悝任魏国相,主持变法,为了确立封建法制,进一步巩固封建政权。李悝集春秋各国法律之大成,制成《法经》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六法。《法经》的完整内容今已不存,其片断章句见于各种古代典籍之中。制定《法经》的宗旨在于防止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魏国在战国初期成为强盛的国家,于李悝的变法改革是分不开的。
西汉(《九章律》)
《九章律》:汉政权建立后,刘邦令萧何据《秦律》制定《汉律》,废除了秦律中的夷三族及连坐法,增加了《兴律》,《户律》,《厩律》三章,称为《九章律》。
隋唐(《开皇律》《唐律疏议》)
《开皇律》:隋文帝颁布的国家法典。隋文帝即位后,制成《开皇律》五百条。主要有三项内容:其一,五刑。死,徙,流,仗,笞,分为十二等。其二,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由于“十恶”侵犯了封建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凡触犯者皆从严惩治,不加赦免。其三,八议之科,规定八种人犯罪要给予减免。
《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一些酷刑,简化了律文,成为成为后代封建法律条文的范本,为唐,宋至清各朝所沿用,在封建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唐朝颁布的国家法典,是刑律和注疏的合编。又称《永徽律疏》,唐初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出《唐律》,《唐律》的内容基本上沿袭了《开皇律》,唐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等对《唐律》加以修订,并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撰成《永徽律疏》三十卷。疏是对律文的解释,疏和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疏和律一起合称《唐律疏议》。它是我国现存早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法典的修订有重大的影响。
元朝(《大扎撒》)
《大扎撒》:1225年成吉思汗颁布的法令。扎撒在蒙古语里意为“命令”,即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人发布的命令。1225年,成吉思汗下令把蒙古的许多习惯法固定下来,编成法典,称为“大扎撒”,以维持正常的统治秩序,内容主要是保护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大扎撒》的特点是刑法残酷,死刑很多,保留着很多的原始习惯。
明朝(《大明律》《大诰》)
《大明律》:明代官修的综合性法典。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诏刑部尚书刘维谦等置制定《大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于天下。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行《大明律》。全书共30卷460条,按中央六部体制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加上卷首的名列律共七律。一改隋唐以来沿袭了800年之久的法律体系结构。《大明律》条文比《唐律》简核,但十分严酷。主要是维护君主集权和贵贱尊卑的封建等级制度,其中也包括一些保护小生产者和人身安全的条文,对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大诰》:1385年,明太祖颁布了新编撰的《大诰》,接着又颁行《大诰续篇》《三篇》。《大诰》三篇汇集了大量惩治官民贪赃受贿,转嫁赋役,侵吞税粮,抗租误役,流亡隐匿等案例和凌迟,枭首等重刑。反映了封建专制统治的野蛮和残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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