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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冲突与解决
1、情况:(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典型的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常常会出现的矛盾情形。
法的价值的内容
1、秩序 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进步的基础。通过法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推进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前提。 秩序不只从消极角度来调整和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而且还从积极角度鼓励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 (1)在建立秩序方面,法律制度通常依照人们所向往的理想社会秩序来设计;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和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之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与约束,以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 (2)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既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注意:“秩序”要接受“正义”的规制。 2、自由 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1)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 (2)自由也表现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3)自由是人的本性。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1)法律确认自由:一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二是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2)法律保障自由:首先,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其次,法律对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相互侵害;再次,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弃自由;最后,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3)近代的表现。随着福利国家的出现,传统上属于这类自由的领域,如就业、医疗、住房等,开始越来越受到政府福利政策的干预,国家提供必要的帮助。注意: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平等 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1)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2)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任何社会内绝对的平均都是做不到的,同时,绝对平均从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有害于社会发展的。(3)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4)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从人的共性与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法律能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 (1)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4、人权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 (1)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 (2)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 (3)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开放性 (4)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即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的尊严的尊重。 (2)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并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3)人权作为法律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 注意:人权可分为两大类:(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选举与被选举权。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与游行、示威自由等。这类权利与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并确保其有效参与国家公共事务。(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这类权利与前一类权利相对应,旨在实现对公民的物质和文化利益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定义与特征【核心价值观】
1、含义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2、特征 (1)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2)(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与效率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
法的价值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法律领域的集中体现。 2、特征:(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就其客观性而言,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普世主义和相对主义、价值多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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