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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宪法修改
中国宪法的修改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采用部分修改的方式。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第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第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第三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宪法修改概述
宪法修改是指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宪法修改条款本身也受到限制,一些国家在其宪法中规定政体,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1)全面修改。全如法国1958年宪法、日本1946年宪法。我国从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法的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是对宪法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增加一些新的条款,而不改动其他条款的一种修改方式。部分修改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宪法修改方式,能够及时地反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又能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在宪政实践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2、宪法修改的程序(1)提案。如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在两院2/3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宪法的修正案,或者根据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审定。审定是指宪法修正案提出来以后,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是否应被修改的问题作原则上的审查和决定的程序。这一程序在一些国家并不存在。 (3)审议和表决。审议和表决是宪法修改的必经程序,各国通常要求由代表机关来完成,并经过多数通过方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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