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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漏洞弥补
1、哈特: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是“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的规则,亦即设定义务的规则。承认规则(第二性规则)是引入新规则的规则。 2、德沃金:原则优于规则唯一正解:法官所发现的原则,应是能够解释通过去一切同类案例的。如果法官能够发现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可以解释所有同类的案例,那么,这个原则就是本案的唯一正解。“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审判原则。
宪法规范的类型
1、组织权限规范。 2、权利义务规范。 3、宪法委托规范。 4、宪法指示规范。
宪法关系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最主要的特点。 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宪法主要是有关国家权力、政治过程、平衡各种政治利益的规则、规范国家与公民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与普通法律只是调整公民和法人的个人生活或社会生活的规则内容相比,宪法内容的政治性是显而易见的。此外,宪法规范内容的实现和变化都要受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性影响,也体现了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效力的最高性。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范是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根本的规则和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因此,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 3.立法的原则性。宪法规范表现为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相联系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要为社会政治调整和国家权力行使提供规范依据,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在内容设计上要囊括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的立法空白都会使社会活动的总体调整陷于无法可循的境地。宪法的原则性是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和综合体现。 4.实施的多层次性。这是宪法规范在实施方式上的特点。大部分的宪法规范只提供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宏观性原则,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是直接的一次性调整具体社会政治事项和个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宪法秩序。宪法规范的调整和规范职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包括立法具体化和宪法解释,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这样才能通过社会主体的自觉守宪行为和有权机关的违宪审查行为而最终实现。
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是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社会关系。第二,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分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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