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2023.07.21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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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宪法修正案

  从1988年起,我国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个别内容予以修改和完善。迄今为止,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过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主要修改之处为,一是在第11条增加1款对私营经济作了规定,二是修改第10条第4款,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11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17条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 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28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8—31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如下: (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西方传统中奉行私权优于公权原则。在我国,传统理论认为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应该是内在统一的,在实践上则体现出公法优于私法、公权优于私权的倾向。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和国家补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 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和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3)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现了服务实践的精神。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修正案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既便于应对各种紧急状态, 也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实际上是扩大了国家主席的宪法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各级人大任期一致。(5)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四章的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 国徽、首都”;在第一章第136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记忆口诀:土地私营;城(承)市初现(县)党;只(治)等(邓)反非成(承)功(公);三乡非人才(财),急征保健(建)歌,主席特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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