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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元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祖述”即以继承成吉思汗以来蒙古国的祖宗之制为基础。“变通”即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吸收、参用唐宋以来的汉化法律制度。“附会汉法”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将蒙古旧制与汉法相融合。 2.“因俗而治”,蒙汉异法。元朝政权出于统治的需要,仿效辽代“因俗而治”的管理原则,针对蒙汉等各族居民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法律制度,以保障蒙古人的统治地位和各项特权,体现出民族歧视和民族分治的立法指导思想及法制特征。(二)蒙古国立法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仍然沿用本民族习惯和习惯法。在他统治期间,曾发布各种训令,并编写在纸卷上,称为“扎撒”。1225年,成吉思汗首次下令编辑《大札撒》,又称《扎撒大全》。这是蒙古国时期一部比较系统的习惯法,其内容庞杂而严酷,包括刑事、民事、军事、宗教、治安、审判等各个方面,对后来的元朝立法有很大影响。 1211年,成吉思汗曾采纳金国降将郭宝玉的建议,颁布了第一部具有汉化性质的《条画五章》,主要包括出军不得妄杀、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笞决等内容,成为蒙古国正式立法的开端。中统元年(1260),忽必烈继位后,下令援用金国仿照唐律制定的《泰和律》,以适应其统治中原地区的需要。至元八年(1271),元朝正式建立,世祖忽必烈下诏禁用金国的《泰和律》,开始制定元朝的成文法律。(三)元朝立法元朝入主中原后,其立法既受宋朝法律特别是编敕、编例的影响,也保留有蒙古族的大量习惯法,因而内容繁杂,带有综合法律汇编的特点。 1.《至元新格》。至元二十八年,世祖忽必烈下令右丞相何荣祖等编订《至元新格》,并刻印颁行,使各机构遵守执行。这是元朝统一后制定的第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律,内容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个方面。 2.《大元通制》。《大元通制》于英宗至治三年(1323)颁行,仿照唐宋律的篇目体例编订,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等20篇,共两千多条,内容包括诏制、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它是元朝最系统、最完备的一部成文法律,代表了元朝最高的立法成就。其中的条格部分保存至今,称为《通制条格》。 3.《元典章》。《元典章》于英宗至治年间完成,其内容是江西地方官府将世祖以来约五十年间的各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共60卷,包括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大类别,下设373目,目下列有条格。它按中央六部行政机关分类的编纂体例,直接影响到明清律的法典篇目结构。《大明律》附载五服图的做法,在《元典章》中也已有先例。
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的特点元朝的基本刑罚体系,仍然沿用唐宋时期的五刑制度,但也有较大变化。(1)死刑改为凌迟和斩刑两等,废除了绞刑。(2)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笞刑六等从笞七至笞五十七,杖刑五等从杖六十七至杖一百七。(3)在五刑之外广泛使用劓、黥、醢、剥皮等野蛮肉刑和酷刑。总之,元朝的刑罚制度有明显加重的趋势,保留了许多游牧时代习惯法的落后内容。(二)犯罪与量刑的特点首先,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同罪异罚的刑法适用原则。其次,在定罪量刑方面,佛教僧侣也享有同罪异罚等司法特权。元朝实行政教合一,奉喇嘛教为国教,其僧侣拥有特殊法律地位。最后,在罪名的变化方面,元朝法律首次规定了强奸幼女罪的内容。“诸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这比一般强奸罪杖一百七的处罚重得多。关于幼女的年龄,元朝的规定是十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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