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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概念: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
(1)概念: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包括两种情形: a.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b.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2)处罚: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吸收犯
(1)概念: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2)吸收的条件: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制造、盗窃枪支然后持有枪支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然后持有毒品的)。(3)吸收犯处罚的三种情形: a.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制造、盗窃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吸收非法持有毒品。 b.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盗窃、抢劫吸收入室行为。 c.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既教唆又提供帮助的(如传授犯罪方法)的,按照教唆犯处罚;既教唆他人犯罪又亲自实施犯罪的,按实行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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