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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唐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继汉武帝时期创立“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之后,唐初统治者坚持“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宗旨,进一步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的立法指导思想,在强化德礼教化作为治国之“本”的重要地位的基础上,“设礼以待之,执法以御之”,使礼刑二者的关系更加巧妙地融为一体,达到了历史发展的巅峰水平。 第二,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唐高祖吸取隋朝后期“禁网深刻”、“法令尤峻”的失败教训,率先提出立法“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要求。太宗李世民也反复重申:“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所谓宽,即立法内容“务在宽平”,“务在恤刑”,力求定罪宽缓、用刑持平。所谓简,即立法形式精简约省,律文条目简明确当,也就是唐太宗所说的:“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以正刑定罪”,属于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律。“令以设范立制”,是关于“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的法令,属于国家政权组织及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定。“格以禁违正邪”,规定“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属于各级机构遵照执行的办事规则,是对令的重要补充;其内容主要是通过立法程序,将朝廷颁布的诏敕进行整理编订而成,以尚书省下辖24司为篇名。“式以轨物程事”,是国家机关日常工作“常守之法”,相当于各级机构的办事细则或实施办法,以尚书省下辖24司及中央9家重要机构为篇名,也是令的重要补充。 (三)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1.《武德律》。 《武德律》是高祖武德四年(621)开始制定,武德七年下诏颁行。“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仍为12篇500条,主要变化仅有两处:一是废除53条“苛细”内容,代之以武德二年颁定的“五十三条新格”编“入于新律,余无所改”;二是将三等流刑各增加一千里,居作时间均减为一年。《武德律》虽然并无大的创新,但它作为唐律的立法开端,初步奠定了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 2.《贞观律》。 《贞观律》是太宗贞观元年(627)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贞观十一年下诏颁行。它对《武德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1)以加役流取代断右趾酷刑,作为死罪减等之刑;(2)削减92条死刑为流刑,71条流刑为徒刑;(3)废止兄弟连坐死刑,分别减为籍没为官奴或流刑;(4)系统地规定刑法适用原则及官僚贵族特权法制度。《贞观律》的制定,将唐律的内容体系基本定型。 3.《永徽律疏》。 永徽元年(650),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修订《贞观律》,对“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形成了《永徽律》,第二年下诏颁行。但这次改动并不大,基本是《贞观律》的翻版。 从《贞观律》到《永徽律》,官方对于律文内容未作统一解释,影响到唐律的理解和适用,同时也使科举考试的有关内容缺少统一标准。永徽三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注疏解释,完成《永徽律疏》,永徽四年下诏颁行。它不仅通过逐条解释消除了人们对于律文理解的歧义,统一了法律的适用,弥补了立法内容的疏漏,而且进一步引礼入律,以儒家经义标准作为解释法律的理论依据,促使礼刑二者有机地融为一体,实现了唐律的儒家化和礼教化,成为继《贞观律》之后唐朝立法的又一巅峰,“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宋元时期,人们把《永徽律》和《永徽律疏》汇编为一体,定名为《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最早、最完备的传世法典。 4.《开元律》。 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李林甫等人受命修订唐律。开元二十五年,完成《开元律》和《开元律疏》,在下诏颁行的同时,“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这次修订法律,主要是对唐律及其律疏“随文损益”,法典结构和基本内容大都“仍旧不改”,因而并未超越《永徽律》及《永徽律疏》的立法成就,但它也是唐律最后一次系统地整理修订。 (四)《唐六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开元十年至二十六年由朝廷组织编纂的一部关于唐朝官制官规的典章制度汇编,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中央与地方政权组织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并追述其历史发展沿革的政治法律文献。 开元十年,唐玄宗亲手题写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等“六典”条目,试图效仿《周礼》“六官”的职责分工和内容结构,对国家机关事务按照行政内务、民政教化、礼乐祭祀、军政武备、刑狱治安、工艺管理六个方面进行编纂,故名为《唐六典》。明清时期的《大明会典》和《大清会典》就是仿效《唐六典》编纂的。 (五)《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将唐律12篇细分为121门,在每条刑律之下附以同类的敕、令、格、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12卷1250条,由宣宗下诏颁行。《大中刑律统类》改变了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形式,创立了“刑统”的立法体例,对五代及北宋产生了直接影响。 (六)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特点。 (1)依礼制律,礼刑合一。由于引礼入律、依礼制律,礼与刑在唐律中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后人所说的唐律“一准乎礼”,就是对这一特点的精辟概括。 (2)规范详备,用刑持平。后人所说的唐律用刑“出入得古今之平”,就是对这一特点的中肯评价。 (3)科条简要,体系完善。唐律以“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务使易知”,“使人共解”的立法思想为指导,反复修订,大幅精简,确定了12篇500条的篇章体例结构,不仅科条简要,而且概念清晰、用语严谨、逻辑严密、体系完善,代表了中国古代传统立法技术的最高水平。 2.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最成熟完备的成文法典,吸收了中国历代立法的优秀成果及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代表了中国古代传统立法技术的最高水平。它不仅适应唐朝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君主专制集权统治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且对后世的宋、元、明、清等历代立法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唐律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唐律作为中国古代传统立法的集大成者和中华法系的代表,其广泛影响甚至远远超出唐朝的国界。以周边的亚洲邻国为例,日本文武天皇时的《大宝律令》和元正天皇时的《养老律》,朝鲜高丽王朝的《高丽律》,越南李太尊时的《刑书》和陈太尊时的《国朝刑律》,基本都是直接仿照唐律制定的。因此,唐律的历史地位是具有国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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