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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春秋法律制度
成文法的公布
(一)郑国“铸刑书”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被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二)郑国邓析作“竹刑” 据《左传》定公九年记载,继子产“铸刑书”之后,郑国大夫邓析又加以修改,并抄在竹简上,称为“竹刑”。但“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公元前501年,邓析被执政驷歂杀害,但“其法可取”的“竹刑”却被郑国援用。这被视为郑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三)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也首次公布了成文法。《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载道:“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 (四)被庐之法——晋文公(五)《仆区法》和《茆门法》——楚文王和庄王(六)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和意义成文法的公布,引起了旧贵族的反对和论争。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晋国旧贵族叔向曾致信郑国“铸刑书”的子产,认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采取“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一案一议制度,是“惧民之有争心”。因为将“刑书”内容公之于众,“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而且“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这就导致“刑书”冲击“周礼”,破坏“礼治”、“德治”秩序和旧贵族的统治权威及对法律的垄断,最终断送了以周礼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制度。晋国“铸刑鼎”也遭到鲁国孔子的责难。《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了他的非议,“贵贱不愆”是宗法等级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的“礼治”社会的立国之本。晋国背弃这一原则,“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公布法律是会动摇宗主贵族的权威地位,瓦解贵贱尊卑的宗法等级秩序的。所以,孔子发出了“晋其亡乎,失其度矣”的声讨,而这个“度”就是礼所维系的“贵贱不愆”的宗法等级制度。成文法的公布,反映了成文法时代取代习惯法时代的历史要求,代表了“礼治”、“德治”原则向“法治”原则过渡的进步趋势,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推进了法律的公开化,有助于破除旧贵族对法律的专擅垄断及其所享有的世袭特权,加剧了宗法等级制度的解体。成文法的公布,为新兴统治者确立“以法治国”和“刑无等级”原则开辟了道路,为成文法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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