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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善意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或故意规避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2)构成要件: A.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 C.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D.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法律后果: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2)构成要件: A.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须双方互负债务均届清偿期; C.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 D.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如履行延迟、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 (3)法律后果:后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以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不安抗辩权
(1)概念: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2)构成要件: A.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C.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法律后果:在上述条件具备时,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代位权
(1)概念: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构成要件: 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危及债权人权利; C.债权已届清偿期; D.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 (3)法律后果: A.代位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B.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C.三方债权债务关系消失。
撤销权
(1)概念: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2)构成要件: A.债务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 B.该处分行为已经生效; C.该处分行为有害债权。 (3)法律后果: A.撤销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B.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无效; C.受让人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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