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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法学)考点背诵:合同的订立
要约
(1)要约的条件: A.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B.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C.内容应具体确定; D.经过承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效力: A.要约人不得撤销或变更要约; B.受要约人有权对要约承诺或者不承诺;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效力不同。
承诺
(1)承诺的条件: A.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B.在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C.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D.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例外; (2)承诺的法律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特殊的程序: A.拍卖,以拍卖方式订立合同的,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竞买人的应价行为构成要约,拍卖人的买定表示构成承诺。 B.招标,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
格式合同
(1)特点:一方提供格式条款。 (2)无效事由: A.有合同无效事由; B.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出对方权利; C.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重大故意或过失财产损失免责条款。 (3)争议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
(1)构成要件: A.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险合同义务; B.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C.二者有因果关系; D.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有过失; (2)适用情形: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C.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 D.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责任范围—信赖利益: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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