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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非法学)考点背诵: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宪法性文件
(一)《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1.确定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政权基本制度。“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选举政府人员。”“各级政府对各级代表会负责,各级代表对选举人负责。”“乡代表会即直接执行政务机关。”这说明各级权力机关准备由抗战时期的参议会形式,发展到民主集中制的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2.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行使政治上的各项自由权利,并受到政府的指导与物质帮助;政府保证采取各种方法,使人民免于经济上偏枯与贫困,免于愚昧和不健康;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妇女除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外,还应享有妇女的特殊利益。 3.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并且“在不与省宪抵触的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 4.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的原则,改变了以前将司法机关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和司法工作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制度。 5.规定“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抗战胜利后,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农民已不满足减租减息,迫切希望拥有自己的田地。 《宪法原则》是陕甘宁边区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经验总结,也是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起草边区宪法草案的基础。但由于内战全面爆发,该宪法草案未能提交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1947年10月1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了我党确定的八项基本政策,成为当时各人民政府的基本纲领。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号召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政权。 2.宣布党的新民主主义三大经济纲领。一是“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兄弟等四大家族和其他首要战犯的财产,没收官僚资本”;二是“发展民族工商业”;三是“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 3.公布战争罪犯。《宣言》宣布“逮捕、审判和惩办以蒋介石为首的内战罪犯”。 4.规定各解放区的主要工作。《宣言》要求各解放区人民,“贯彻土地改革,巩固民主基础,发展生产,厉行节约,加强人民武装,肃清敌人残留据点,支援前线作战”,为前方作战提供巩固的后方基地,从各方面保障前方作战需要,推动了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的胜利。 (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1.确定解放区的基本任务。以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前线,争取全国革命胜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种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建设民主政治,培养各种干部,吸收各种人才,奠定新中国的基础。 2.规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方针、政策。军事方面,消灭国民党反动残余力量,完成解放全中国的伟大任务。经济方面,恢复发展农、工、商业,改革税制,不再加重人民负担。政治方面,整顿区村基层组织,自下而上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人民民主自由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消灭一切反动武装力量;没收敌方公共财产和四大家族及其他首要战犯财产,没收官僚资本企业;保护其他私人财产和工商业,保护和建设新解放城市。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土地立法 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并确定了有计划、有领导地实行土地改革的方针。 “五四指示”的发布,推动了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发展,调动了农民群众参军、参战和支援前线的积极性。 为了引导土地改革的深入进行,1947年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工作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经中共中央批准,于10月10日公布,成为各解放区普遍实施的土地法。它共有16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的经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定了废除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和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 2.规定了没收或征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3.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原则和方法。乡村“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4.规定了保护工商业者财产并允许其合法营业的政策。 5.规定了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保障措施。“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举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了保障土地改革法规的实施,“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人民法庭”,审判及处分一切违抗或破坏土地法的罪犯。 综上所见,《中国土地法大纲》贯彻了党的“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总路线和总政策,对夺取民主革命的胜利起到了巨大作用。它是我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最成熟的土地法规,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提供了经验。 (二)劳动立法 根据中共中央制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指导方针,1948年8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总工会章程》,确定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确立劳动契约与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各解放区根据决议精神,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 (三)婚姻立法 1.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夫妻一方是恶霸、地主、富农或反革命活动者,他方可据此为理由提出离婚。 2.规定干部离婚原则和程序。一是坚持“夫妻感情意志是否根本不合”的离婚原则。二是在离婚程序上有具体规定:一方提出离婚,须向被告所在地县政府提出;双方协议离婚,也要向县政府申请,发给离婚证为合法,不可私了;并强调对于干部离婚案件应当调解。
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 1947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宣布,对国民党人员采取区别对待方针,“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可见,这一时期在刑法立法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这对分化瓦解敌人,争取多数、反对少数,教育罪犯本人、争取罪犯亲属,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主要罪名 1.战争罪。《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 2.反革命罪。严加惩处和管制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镇压地主恶霸;肃清政治土匪(国民党残余势力)。
司法制度
(一)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各根据地先后统一了司法机关体制与名称,逐步建立起大行政区、省、县三级人民法院,并在城市也陆续建立人民法院。开展土地改革的地区,还设立人民法庭,主要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的案件。 (二)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 随着解放战争的顺利进展,解放区不断扩大,新中国即将诞生。为了指明法制建设的方向,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法律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人民民主政权不能在司法工作中加以适用。 该《指示》还确定了人民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即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新的法律未颁布前,应以党的政策和人民政府的法令为依据。在人民政府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它还要求司法机关,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教育改造司法干部,提高其理论、政策、法律知识的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新中国诞生前夕,中共中央发布这一指示,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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